经过:由于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报告不服,并提供了相应线索,我们抓住鉴定意见存在资金流向不清等问题,建议当事人提起上诉。
结果:经二审开庭审理,作出了发回重审的裁定,达到了预期目的。
附:裁定书
丁某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4)大刑二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某某。因本案于2011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辩护人时日明、刘治成,辽宁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丁某某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一案,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2013)沙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丁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追缴被告人丁某某违法所得7963925元。原审被告人丁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艳霞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丁某某及其辩护人时日明、刘治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13)沙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